被判打鬥罪成官指行為討厭需反省 周永恆對裁決感失望未考慮上訴
撰文:吳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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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藝人周永恆去年12月10日在尖沙咀樂道一間便利店內與另一李姓男子打架,被警方拘捕,被控告一項公眾地方非法打鬥。今日(23/12)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1500元。而李姓男子早前已認罪,被判罰700元。
周永恆離開法院後接受《香港01》訪問時,雖然指未有考慮上訴,但對判決感不滿:「個官都講唔到我實質嘅嘢,係佢覺得我有動機,而嚟判我有罪。接觸又冇接觸,對方傷又冇傷,同我認知嘅嘢好大出入,咁我又唔識法律,原來掂唔到人,就會被人因為動機以入罪。就係個官佢覺得我動機係想反攻對方,所以判我有罪,對我嚟講呢個係新嘅認知。」至於為何不選擇請律師抗辯?他解釋:「我係諗住掂都冇掂到對方情況下,相信香港法律係會保護到我,會有公義,但今日證實咗掂唔到佢都可以有罪。」
對於法官叫自己反省,周永恆不表認同。「其實我唔想聽佢講咁多嘢,因為呢個法官已將動機成為佢嘅裁決啦。咁所以以動機去裁決嘅法官佢再講嘅嘢,我已經入唔到腦。咁唯有大家活喺自己嘅空間好好咁生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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