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韻澄前夫稱女方產後抑鬱 抱B企露台用符水抹眼︰話我係一隻鬼
莊韻澄(前名:莊端兒)日前(26日)突然釋出律師聲明,指自己與經理人老公呂成忠(Joe)早於去年7月起正式分居,二人正辦理離婚手續。她又提到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兒子被爸爸帶到台灣藉此威脅她,表示:「我寧願勇敢承認自己婚姻失敗,也不願活在每天被威脅、被情緒勒索、道德綁架的日子。每天要擔心何時又要面對無窮無盡的謾罵、誣蔑甚至爭吵!」
莊韻澄昨日(30日)在社交平台進一步回應事件,指:「呂成忠先生永遠都係喺我唔知情況底下或背後做好多動作。」否認有自殺傾向,又強調自己一直供養呂成忠等等。原來這是為了回應呂成忠在網台受訪的指控。
呂成忠日前接受邵子風與大佬B網台節目《娛樂油麻地》訪問,並逐點回應,對於被指瞞著老婆帶仔去台灣,他表示自己長期飽受家庭言語上影響,雖不敢用「情緒勒索」這個字,但在家中絕不開心,他解釋帶走仔仔原因:「當時懷疑太太有產後抑鬱,因為我哋住荃灣嘅時候,佢唔止一次,我哋住51樓,佢將BB身處喺好危險嘅窗台,發洩情緒威脅我。」
他指情況不止一次發生,家中露台欄杆去到及腰位置,但莊韻澄還要抱著BB站上櫈,情況危險,被問何不阻止女方,呂成忠說:「佢曾經要脅我,話如果你再行埋嚟我哋就跳落去,佢將BB伸出咗去外面,我就入咗屋等佢冷靜。」他公開了一張他指是莊端兒抱著BB站在露台的照片,解釋因事件已不是首次發生,怕對方有進一步行動,所以不敢輕舉妄動,只好返回室內並影低當時情況。他稱曾叫莊韻澄睇心理醫生,但對方反叫呂成忠睇心理醫生。
呂成忠又指,外母對堪輿、玄學有認識,雖然一開始外母對他態度正常,但因為兒子有學習問題,三歲都未識講嘢,外母愈聽愈多莊韻澄的負能量,對其態度亦有變,他說:「佢錫BB,但係相對佢對我程度就係,我冇病,全屋都病晒,佢都將迷信角度擺咗落去。」他指莊韻澄母女覺得因為呂成忠是黑氣磁場,說他是鬼,影響BB,又爆料:「佢同BB講我係一隻鬼,甚至乎用符水幫全屋洗眼,BB發炎嘅情況仲幫佢抹眼,BB好抗拒。」他其後公開了家中CCTV片段,雖然經過打格,但就聽到莊韻澄向BB說「Cleaning」(清潔),兩母女想幫BB抹眼,而BB顯得有點反抗。呂成忠又說:「佢哋有承認係符水,亦都有餵佢食珠砂粉。」他指莊韻澄母女知他不喜歡,所以冇在他面前再進行,並指:「好多CCTV都證明到,佢不停鬧我,對我態度好差,甚至唔俾我錫BB。」
呂成忠又公開另一段莊韻澄的錄音,最後一句說:「睇吓啲人信我定信你囉,你係俾我養住㗎嘛,傻仔!」由於莊韻澄曾向傳媒指老公一直靠自己養、食軟飯,被問為何不搵工,他解釋自己有接多媒體設計、拍攝、影片製作、Marketing工作,「其實我喺佢事業上默默做好多Backup工作,做經理人去幫佢見客,報價單都係我做,我大部份工作做完都係入落佢公司戶口。」並展示自己設計過的作品。講到莊韻澄因為拍了《正義迴廊》後,成功從性感女星轉型演員,他說當初都是自己以經理人角色陪她去見《正義迴廊》導演。
被指不工作,他說自己工作性質是Work from home,又謂:「我要照顧小朋友,當時住大埔,小朋友喺東涌返學,我要接佢返學放學,又要車太太去做嘢,亦都要車埋屋企人,仲要帶小朋友去玩,可能佢唔想對住我,就叫我去返工。」他更稱:「去到上星期三之前我都未Miss過個仔返學放學,上次見佢係上一次接放學。」不過他指當日莊韻澄一意孤行帶埋朋友把兒子接走,後來驚動到警方,更說:「警察安排小朋友去即時監管。警長決定咗交畀社署,太太寧願畀社署都唔俾我。 」他開始講到喊,又說為了兒子著想,寧願讓步,「畀太太接走,因為去到社署對我個仔成長係太大陰影。」
呂成忠指事件後兒子已即時退學,目前冇書讀,他又因見不到仔仔而非常難過,繼續喊住說:「我爸爸死忌,我就嚟生日,都想個仔陪我,佢成日鬧我同埋話等社工安排,我好積極,但係都唔知生日見唔見到個仔。對唔住,我想見返個仔!對唔住,我愛你哋。我淨係想見返個仔……」
而莊韻澄在離婚聲明中指兩人2023年7月已分居,呂成忠否認事件,指7月後二人還兩次去日本旅行,關係很好、很開心,透露:「24年3、4月先至正式分居,佢好想我即時做好手續。」他再公開一張BB背部有輕微瘀痕的照片,指莊韻澄抱BB玩時經常好大動作,又抱著BB不停轉,再掉他落梳化,他曾問莊為何BB有瘀痕,女方解釋是小朋友玩的時候撞到椅子。
最後,由於二人婚前呂成忠被爆是破產人士、欠債纍纍,他解釋認識莊韻澄之前,因生意失敗而破產,現時破產令已經解除,否認欠債,「之前嗰啲新聞講嘅欠債,都係惡意中傷,我冇爭人錢,我係根據破產令執行所有嘢。」他強調目前經濟狀況正常,有做多媒體設計工作,能力上可以養活一個家庭,即使太太早前把他的車收走,他都即時用幾萬蚊再買車,為的就是可以接送小朋友。最後,主持人問他以上所講是否全部屬實,呂成忠發誓:「我發誓,如果我真係有講過任何不實嘅嘢,以後都見唔到個仔!」至於莊韻澄亦發表了回應,詳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