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廣播機構設新規定 節目若有外國政府資助需於播出時披露
撰文:洪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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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4月22日宣布,委員會全體一致通過新規定,如果電視與廣播內容是由外國政府資助或提供,必須於播出時向大眾披露。
聯邦通訊委員會規定,如果外國政府實體直接或間接向電台或電視台支付播放費用,那電台或電視台播放節目時就需要披露對方身份。目前的規定沒有具體說明應何時以及如何公開披露外國政府贊助節目這件事。
聯邦通訊委員會在聲明中說:「這項命令提高透明度,確保有外國政府及其代表利用電視廣播來說服美國公眾時,受眾能夠知道這一點」。
委員會署理主席羅森沃塞爾(Jessica Rosenworcel)表示:「我們知道外國實體正在全國各地市場購買廣播電台的播放時段,包括就在我們國家首都播出、由中國政府和俄羅斯政府資助的節目」。
羅森沃塞爾稱,當廣播公司出租播放時段時,必須詢問租用者或其節目是否來自外國政府實體。如果是的話,廣播公司需要播出贊助商身份並把其記錄在電台或電視台公開文件中。如果不是,廣播公司將需要使用司法部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網站和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外國媒體報告來單獨驗證租用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