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馬來西亞打擊疫情假新聞 違例可判監3年
馬來西亞政府憲報頒布《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嚴打假新聞,從3月12日開始,若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或緊急狀態的虛假消息,將面對最高監禁3年或最高罰款10萬令吉(約188,654港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憲報,這一法令於3月12日生效,對「假新聞」的定義是,任何與新冠肺炎或緊急狀態有關的虛假消息,無論是部分或全部錯誤的新聞、資訊、數據、報吿,也包括影片、音頻,或其他任何能傳遞文字或消息的各類媒介。
「出版物」的定義也涵蓋非常廣,包括文字出版及相似的再出版,數位出版或再製作,以及各種機械式再製作的內容。這項法令能夠對付大馬公民及任何國籍人士,但只限於對付涉及大馬或任何大馬人的事件。
根據法令第4條文,任何人制作、提供、發布假新聞,或是含有假新聞的出版物都屬犯罪。「任何人通過任何方式,有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或部分社群的恐慌,或製造、提供、發佈、印刷、流傳或散播假新聞,或是含有假新聞的出版物,都屬犯罪。」
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判處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如果定罪後持續重犯,可每日罰款1000令吉(約1886港元)。
法庭也有權強制被定罪者道歉,如果不遵從則可以施以最高監禁1年或罰款5萬令吉(約9.4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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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負責人也將受對付
《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指出,如果是一家機構因為散播虛假訊息牴觸該法令,這家機構的負責人也會受到對付。
該法令第25條文說,這家機構的主席、首席執行員、經理或其他負責人,可以與該機構一起或分開被提控。
如果相關的機構被認為有罪,其負責人也會受到對付,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他們對些罪行不知情,或不同意並且已經試圖阻止相關罪行的發生。
法令指出,如果這家機構是聘請員工或代理犯下相關的罪行,相關人士也同樣會在此法令下受到對付。
法令也指出,這項《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2)法令》,不得帶上任何法庭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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