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限制李在鎔出獄後5年內不可重掌三星

撰文:何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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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院1月裁定三星副會長李在鎔行賄罪成立,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後,據韓國媒體2月17日報道,法務部2月15日向李在鎔發出限制就業的處罰通知。

圖為1月18日,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抵達韓國首爾的高等法院。(AP)

綜合韓聯社及韓國廣播公司(KBS)17日報道,李在鎔因涉嫌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內的貪污罪而被起訴,並在1月被判處入獄2年6個月。

《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犯貪污瀆職罪而且犯罪金額超過5億韓圜的人士,應該在有期徒刑結束或決定不執行之日起的5年內,對其就業予以限制,期間不可在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企業就業。

韓國廣播公司報道,這意味着即使李在鎔在2022年7月獲釋,他亦要等到2027年下半年才能重回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