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安全比私隱重要?強姦案脫罪漢性行為前須通知警方
撰文:羅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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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一男子早前被控強姦獲判無罪釋放,但獲釋後竟被命令若與女性發生性行為,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警方。
該名男子年約40多歲,由於法律原因不能公開其姓名,他在2015年的重審中,聲稱得到受害人事先同意而獲判無罪釋放。
這個來自約克郡(York)法院的命令,要求這名男子必須向警方透露所有他計劃發生的性行為,否則將面臨5年監禁。法令寫道︰「你必須透露所有女性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
法令同時寫道︰「你必須在任何性行為發生前至少24小時這麼做。」
法令亦限制該男子使用互聯網及手機,他必須向警方申報所有手機及電子裝置,才可上網及致電他人。
該法令由北約克郡的諾斯阿勒頓城(Northallerton)的法院起草,適用範圍擴及約克郡。約克郡法院最初在12月對該男子施行臨時法令,及後延長了4個月。法庭將在本年5月進一步決定是否將臨時令變成正式法令,使命令至少生效兩年,並可無限期延長。
法令原意固然是為了保障公眾安全,但性行為本是極為私密的事,亦可能會涉及與原先罪案無關的女性,法令應否以公眾人身安全為由而剝奪個人私隱呢?
(BBC/每日電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