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孟晚舟被捕】為何美國能令加拿大代為逮捕扣人?

撰文: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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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副董事長兼CFO、創辦人任正非的女兒孟晚舟(Wanzhou Meng)12月1日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時被加方代美國予以扣留。
溫哥華所在的卑詩省最高法院也於12月3日,按當事人的意願,就此案發出「禁止報道令」,禁止傳媒報道案情。

不過據《加拿大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此前報道,加拿大是在美國要求下被扣留,美國要求引渡孟到美國受審,保釋聆訊將在12月7日周五進行。該報報道,她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因此美國向加拿大要求引渡。

此事一經報道和證實,自然引起軒然大波。所謂「美國協加拿大扣華為千金以為人質」、「中國商人不守美國法律,活該被制裁」、「美國無賴本色盡顯,手段蠻橫不下於流氓政權」、「加拿大視美國馬首是瞻,替大哥扣留華為接班人」的說辭眾說紛紜。

然而,其中一點卻頗為令人疑惑,即便美國希望扣留孟晚舟的原因是「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禁令」,違反美國法律,美國為何又可以拜託加拿大逮捕中國公民?

這皆源於40逾年前美加兩國簽訂的《美加國際引渡條約》。

孟晚舟現年46歲,為華為副董事長、CFO,她同時也是華為創始人兼董事長任正非與第一任妻子孟軍所生的長女。圖為2014年10月2日,她與俄羅斯總統普京共同出席第六屆「俄羅斯在召喚」投資論壇。(視覺中國)

1971年12月3日,美國與加拿大在華府簽署協議,開啟了兩國引渡條約的共識協議。在之後數年間,先後做出調整和修改,並分別於1975年12月1日和1976年2月2日經美加兩國通過,最終於1976年3月22日在渥太華互換批準書,同日起生效。

根據該條約,美加兩國可將其境內被對方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對方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

目前,因此事報道受限,孟晚舟具體觸碰哪項美國法律尚有待分曉。而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亦發布消息表示,「加拿大警方應美方要求逮捕一個沒有違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國公民」,「對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表示堅決反對強烈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