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配偶應包括同性伴侶 同婚未合法化亦享居留權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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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佐審官在審理一宗羅馬尼亞的案件中,指出法例中「配偶」一詞應包括同性伴侶。
歐盟法律規定,成員國公民的配偶即使來自歐盟外國家,亦享有居留權,但何之為配偶卻引起爭議。羅馬尼亞一名男性公民2010年在比利時與男朋友同性婚姻,後來要求接他的同性伴侶到羅馬尼亞居住。但羅馬尼亞政府以當地沒有同性婚姻法為由,拒絕接受申請。
申請人認為政府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入稟憲法法院要求推翻,羅馬尼亞法院將個案提請到處理歐盟法律的歐洲法院徵求意見。
歐洲法院佐審官瓦特萊(Melchior Wathelet)在星期四(1月11日)下達意見書,認為成員國雖然可以決定是否容許同性婚姻,但就配偶居留權問題,「配偶」一詞包括同性伴侶。瓦特萊亦提到過去十年,歐洲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已改變,婚姻不再只限於異性。
歐洲法院設有11名佐審官,他們可以聆訊和提請專業的法律意見。雖然意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同法官判決,但有統計指出,佐審官的意見多數獲得法官認同,與三份二案件的裁決相同。
在歐洲法院審訊後,羅馬尼亞憲法法院將會依照裁定,為申訴人審理同性伴侶居留權問題。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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