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維加斯槍擊】白人殺人不是恐襲? 種族、宗教和法律爭議
拉斯維加斯槍擊案被當地警方指為「美國近代史上最致命襲擊」,然而由總統、各級官員以至執法機關,均未用上「恐怖襲擊」字眼。由於現階段亦未清楚槍手的行兇動機和宗教背景,加上他是當地白人的身份,再次在美國以至全球掀起同一個熱烈討論的話題:到底應如何介定恐怖主義?為何每每在美國發生的致命襲擊案件,只要是白人而且非穆斯林,就會令這個討論再次燃起?
美國有色人種對當局遲遲未把事件定性為恐襲有多不滿?從有網民在Twitter稱,「又是這樣,他們說槍手似乎有點精神病」時,拉斯維加斯居民弗萊伊德(Nicole Floyd)的回應可見一斑:
「造成多人傷亡的白人槍手,總是患有精神病;
黑人 = 與幫派有關;
拉美裔 = 與毒品有關;
穆斯林 = 恐怖份子」
她另發帖文指摘,「就算沒有任何施襲理由,他也是恐怖份子;那怕沒有一個施襲原因,這仍然是恐怖主義。」
這種說法是否有所根據,還是只是一般人的錯誤印象?
或許在討論種族議題前,先檢視一下恐怖主義的定義。根據事發地點拉斯維加斯身處的內華達州法例,恐怖襲擊行為是:
任何行為涉及企圖以破壞、脅逼或暴力手段去(a)造成平民死亡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或(b)對任何建築物或基建,通訊、運輸、公用設施或服務,或任何天然資源和環境造成重大破壞、污染或損害。
如果單純以此相對寬鬆的定義,今次毫無疑問是恐襲。然而拉斯維加斯市長古德曼(Carolyn Goodman)事發後,從未提及恐襲二字,只形容槍手是名「充滿仇恨的瘋子」。
她的說法,與總統特朗普以至各級官員一樣,似乎刻意避免談及「恐襲」一詞。特朗普僅稱:「那完全是邪惡的行為」(An Act of Pure Evil)。他們的言論背後,或許跟美國聯邦法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有關。
暴力行為要符合「恐怖主義」定義,犯案者必須企圖:
(i) 恐嚇或脅逼平民;及
(ii) 以恐嚇或脅逼手段影響政府政策;或
(iii) 通過重大破壞,刺殺或綁架,影響政府行為。
不存在的罪名
聯邦法例立法背後,重點在於施襲者行兇動機。然而正如拉斯維加斯警長隆巴爾多(Joe Lombardo)所言:「我們不知道他的信仰系統是什麼,我進入不了心理變態者的思維。」64歲的槍手柏多克(Stephen Paddock)沒有犯罪紀錄、沒有跟任何疑犯有連繫、以往未試過被拘捕,只曾試過一次違反交通條例。聯邦調查局(FBI)高層指,「現階段調查沒有發現槍手跟任何國際恐怖組織有聯繫」。
在沒有明顯動機的情況下,按聯邦法例定義,實難以指證柏多克為恐怖份子或他的行為形同恐襲。
除此之外,更大問題在法例執行方面。恐怖主義罪名要成功入罪,必須與國務院頒布的近60個外國恐怖組織,如ISIS或蓋達組織等有聯繫,這些組織大部分有伊斯蘭宗教背景。
而聯邦法例之中,沒有一條刑事法規是關於所謂的「本土恐怖主義」,因此在美國本土發生的另外兩宗襲擊者同為白人重大傷亡案件──即使今年8月在夏洛茨維爾駕車高速駛入人群當中的20歲男子菲爾茨(James Alex Fields),明顯支持白人至上及新納粹主義,又或是2015年6月闖入教會開槍掃射殺死9名黑人的21歲白人青年魯夫(Dylann Roof),顯然衝著種族主義而來,他們均只以謀殺等其他罪名被起訴。
因為美國本土的極端組織,由新納粹主義以至崇上白人至上主義的3K黨(Ku Klux Klan),根本不在上述國際恐怖組織名單之中。
理由:效率 + 防止模仿效應
美國遲遲不為「本土恐怖主義」定下刑責,有多個不同因素,效率是其中之一。FBI局長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 Wray)上周曾為此解釋,「那是比較簡單、方便、快捷而且節省資源的做法,而且以其他罪名起訴同樣可以得到一個極長刑期,因此即使你看不到本土恐怖主義控罪,那只不過是以其他刑事罪名來起訴的本土恐怖主義案件而已。」
1995年炸毀奧克拉荷馬州政府大樓一案,堪稱由美國公民在境內最嚴重的恐襲行動,策劃者麥克維(Timothy McVeigh)被控以大殺傷力武器殺害8名聯邦執法人員,並導致168人死亡,結果在2001年遭處決。他的代表律師鍾斯(Stephen Jones)認為,控方是刻意把土生土長國民策動的襲擊事件低調處理,以防引發他人模仿,「他們從來不用本土恐怖主義這字眼,只會說是集體謀殺(Mass Murder)。」
恐怖主義變得不一樣
智庫組織皇家聯合服務研究所(RUSI)國際安全研究總監潘睿凡(Raffaello Pantucci)另有見解,「現今恐怖主義的定義已經轉變,容易令人感到混淆,過往大家會在找尋政治動機,可是現時的襲擊行動已變得難以定義。」
他不覺得單純一宗令人恐懼的襲擊事件,應為定性為恐襲,無論那純粹出於政治目的,或是有其他目的而在此之上結合一定政治目的也好,「你必須在一個人向社會施加襲擊以外,找出一些跟政治目的相關的證據。」
美國人的不安
關於種族議題方面又如何?美國定性恐襲明顯較歐洲國家「手緊」,《恐怖主義的歷史》(Terrorism: A History)作者蘭度羅(Randall Law)說得坦率,「談及恐怖主義,很多美國人只會想到外國人的名字,他們擁有深色皮膚和外國意識形態。」對於談及「美國恐怖份子」(American terrorists)一詞,「美國人仍會感到相當不舒服,於是談起魯夫等人,總是推說為瘋子或異數。」
部分人憂慮,政府一旦為「本土恐怖主義」立法,勢把言論、宗教和意識形態刑事化。另一問題是,政府內各部門對什麼是恐怖主義,均存在不同見解,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國務院以至海外政府機構,「基本上沒有人能同意關於恐怖主義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