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警察證曝光 官方:幹警出示後酒店人員仍阻礙辦案 依法懲處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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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微信公號周二(5日)發文指出,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相繼查處數起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案件,相關涉案人員均受到法律懲處。文章介紹了其中案例,並附上國安警察證的樣式,強調國安幹警依法執行任務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公民和組織就有了協助配合的法定義務。

文章稱,國安近期掌握某境外間諜在某酒店秘密開展非法活動,幹警因應工作需要前往該酒店並依法向工作人員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然而,酒店安保部主管張某、馬某以審批手續繁雜、需要請示為由,對幹警百般阻攔,強烈挑釁國家安全工作執法權。雖然幹警反覆向對方普及法律知識並耐心勸說,但對方依舊拒不配合,並於事後將國家安全機關在酒店開展偵察工作的國家秘密透露給無關人士。

由於張某、馬某無視有關法律規定,在幹警對其反覆普及法律知識後依舊觸碰法律紅線,妨礙執行任務,造成重大損失,因此,二人最終被北京市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之後,文章附上國安警察證的樣式,顯示其警徽以金色、圖案凸出,下有金色「國安」字樣,照片為着警裝半身照,下方寫有國安警官的姓名、隸屬單位及8位數的證件編碼。

文章附上國安警察證的樣式。(「國家安全部」微信公號)

文章強調,國安幹警依法執行任務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公民和組織就有了協助配合的法定義務。《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而《反間諜法》第60條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