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開2024年「1號罰單」 7旬婦涉借5帳戶炒股交易近36億元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布2024年「1號罰單」,一名70歲左右的謝姓女子借用多達5個證券帳戶從事交易,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人民幣,下同),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登記在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謝某娣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借用「胡某琴」證券帳戶、「張某」證券帳戶、「尤某珍」證券帳戶、「姚某鳴」證券帳戶及「趙某」證券帳戶等5個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
謝某娣在借用期間,與帳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帳戶在借用期間合共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而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帳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且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帳戶。
針對謝某娣提出的申辯理由,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帳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帳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帳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帳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帳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帳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故不採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