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被決定逮捕 涉向私企放貸獲利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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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周二(19日)公告,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被決定逮捕。
公告指,駱玉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駱玉林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駱玉林1958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他長期在青海省工作,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並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今年11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駱玉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私欲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駱玉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