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明年5月起實施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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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0條,列明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條例》列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獲取該公民的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死亡後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條例》指出,公民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公民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獲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公民可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建立的登記服務系統,表示捐獻其遺體器官的意願。

《條例》列明,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費用,包括獲取活體器官、切除病損器官、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手術費、檢查費、檢驗費等醫療服務費以及藥費、醫用耗材費;向從事遺體器官獲取的醫療機構支付的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包括為獲取遺體器官而發生的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復和運送等成本。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的收費原則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