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及內幕交易 中儲糧原副總經理獲刑17年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3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內幕交易案,徐寶義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30萬元(人民幣.下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內幕交易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1000元。對徐寶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徐寶義於2006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上市辦公室副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助理,甘肅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後更名為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79.9489萬元。
2014年2月至9月,在擔任中國供銷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徐寶義嚴重不負責任,違規開展名為化肥購銷、實為資金借貸的貿易性融資,造成國有公司損失1.01億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5年,徐還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買賣該證券,其中買入證券成交額共計4678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內幕交易罪。鑑於其受賄276萬元系未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