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 中國聯通集團原總經理李國華遭逮捕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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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4日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國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報道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現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9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聯合網路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國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不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旅遊、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通報指,李國華任人唯親、任人唯利,在郵政系統任職期間嚴重破壞選人用人風氣;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毫無紀法底線,「靠郵政吃郵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通報指,李國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國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