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共建文化灣區 廣東:在粵的港澳人士可申非遺傳承人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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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制定的《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將自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共計二十七條,有效期5年,並明確在粵的港澳人士可申請非遺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時廣東共有六批、837人被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當中700人健在。而今次《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具有三大特點,首先是規定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當中群體指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分別掌握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技藝,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據悉,將「群體」納入是創省級層面先河。
然後,考慮到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中的現實要求、具體特點,以及粵港澳文化灣區的建設需要,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鼓勵長期在粵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吸納港澳地區傳承人共建文化灣區。
最後是完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了6種取消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當局將定期評估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並將結果作為其是否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建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記錄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