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審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PUA、女德班將被規定為違法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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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周一至五(20至24日)在北京召開,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是次修訂具多個看點,包括首次對「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進行規定,增加了禁止通過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規定等,PUA培訓、女德班等將被規定為違法行為。

修訂草案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規定官方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同時新增關於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時特別措施的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企業在招錄(聘)過程中,除非是國家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近年,非暴力化手段成為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新特點,如一些地方執法部門查處一批開展PUA(pickup artist,又稱泡學、把妹達人等)培訓、網售相關課程的組織和個人,另外以言語自侮、自輕自賤摧毀女性人格尊嚴、荼毒女性的「女德班」亦屢禁不止。對此,修訂草案增加禁止通過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規定。

同時,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禁止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的規定,以及增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願的規定。

此外,實施性騷擾方式亦被明確,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皆被這次修訂草案規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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