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三名學生嫖娼後被開除學籍 校內實名制公示處分書惹議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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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復旦大學一名博士生、兩名碩士生因讀書期間在校外嫖娼,被校方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三人的處分決定書還以實名制形式在校公示,引發熱議。校方回應事件時表示,處理決定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處罰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
據《紅星新聞》報道,網傳三份以復旦大學為抬頭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人民幣)」。
校方依照《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上述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右下角有校長許寧生的名字,以及發出日期9月18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決定書還以實名的形式公開張貼在學校的公示欄里。
根據復旦大學官網的信息顯示,《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但是,對於校方將決定書以實名制形式在校內公示的做法,有一眾網民提出質疑,認為學校將涉事學生的姓名、學號等個人信息公布有不妥之處,「有點像公開行刑,讓公眾對其進行道德審判。」
對此,有內地律師表示,這涉及到人格權、隱私權保護,學校將因嫖娼開除學生的決定在學校公開公示,或學校未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開除決定依順序送達,不能就以公開公示的方式進行送達,確為不妥,「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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