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台集團前董事長袁仁國受賄案 涉額1.129億元判處無期徒刑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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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陽市中級法院在周四(23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茅台集團前董事長、總經理袁仁國的受賄案,袁仁國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袁仁國曾經擔任貴州茅台集團董事長、總經理。(視覺中國)

判決書指,在1994年至2018年期間,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129億餘元人民幣。

判決書並提到,鑑於受賄財物中有2050萬元屬於未遂,並且袁仁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亦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