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廢水|核設施正常運轉均產生廢水? 趙立堅:不能混為一談
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廢水經過濾並稀釋後排出大海,惟經處理的廢水仍會殘留名為「超重氫」(氚)的放射性物質,引起各界關注。
日本廣播協會記者昨日(14日)在外交部記者會上提出,世界各地的核設施都有氚的排放情況,其中大亞灣核電站更在2002年排放氚的含量達42萬億Bq。
對此,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了最高等級的核事故,其產生的廢水與正常運行的核電站廢水完全是兩回事,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趙立堅指出,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最高等級的核事故,其產生的廢水與正常運行的核電站廢水完全不同,否則多年來亦沒有必要將核廢水嚴密封裝。
趙立堅引述權威機構及專家稱,若福島核電站含氚廢水排入海洋,將對周邊國家海洋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影響,同時現有經過處理的廢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需進一步淨化處理。因此,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需持續跟蹤觀察。
其中,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指出,福島沿岸擁有世界上最強的洋流,從排放之日起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後蔓延全球海域。
趙立堅認為,對於權威機構和專家的意見,日方應予以誠實回應,而不能充耳不聞,更不能罔顧國際公共利益,將福島核廢水往海裡一倒了之。
針對核能發電的過程為何會產生氚,以及氚的排放會否影響外界環境及公眾健康。根據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大亞灣核電站資料顯示,氚是核能發電過程中的一種自然產物,存在於反應堆的冷卻水之中,氚的排放是壓水堆核電站運作的正常程序。
資料指出,大亞灣核電站及附近核設施的各類核素(包括氣態及液態氚)每年的排放限值是由國家規定。而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核電站及其鄰近設施的放射性排放對公眾帶來的輻射劑量限值是每人每年不超過0.25亳希伏,約為香港居民每年從天然環境中接收的本底輻射量的十份之一。
從過去大亞灣附近海域抽取的水樣本中顯示,氚的濃度平均約為每公升5 Bq,相對世界衛生組織就食水所定的攝取上限每公升10,000 Bq,相關的氚濃度水平極其輕微。而大亞灣核電站每年的整體放射性排放量,亦低於每年總體限值的千份之一,少於乘搭30分鐘民航客機所接收的輻射量。故此,並不會對周邊環境及個人健康構成影響。
(外交部/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