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被罰|官方指具市場支配地位 對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今日(10日)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共計182.28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日,當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案件大量細節,就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和依據作出詳盡解釋。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阿里巴巴集團曾提出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理由包括衡量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份額的指標多元且不統一、第三方支付和社會化物流等快速發展大大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以及新興平台的發展使經營者銷售渠道多元化,對單一平台的依賴性有限,降低了經營者的遷移成本等。不過當局認為,阿里巴巴集團長期佔有較高市場份額,且具有很高的市場認可度和消費者黏性,平台內經營者遷移成本較高,故其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當局續解釋,阿里巴巴集團佔了逾50%的市場份額,且相關市場高度集中,競爭者數量較少,近5年來市場份額較為穩定,長期保持較強競爭優勢,其他競爭性平台對其競爭約束有限。
然後,阿里巴巴集團具有很強的市場控制能力,包括具有控制服務價格的能力,透過格式合同直接規定交易佣金費率和年度營銷推廣費支出水平,平台內經營者談判能力較弱;具有控制平台內經營者獲得流量的能力,通過制定平台規則、設定算法等決定平台內經營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以控制流量;具有控制平台內經營者銷售渠道的能力,旗下淘寶和天貓平台商品交易額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商品交易總額中佔比超過50%,對經營者影響力很大。集團亦具有雄厚的財力和先進的技術條件,以此鞏固和增強了市場力量。
再加上,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阿里巴巴集團,這是因為其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具有很強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也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而且平台內經營者從其平台轉換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十分高。同時,相關市場進入難度大,而阿里巴巴集團在關聯市場具有顯著優勢,並在物流、支付、雲計算等領域作生態化佈局,為其網絡零售平台服務提供了強大的物流服務支撐、支付保障和數據處理能力。因此,綜合上述因素,當局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在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對於阿里巴巴集團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和依據,當局解釋,2015年以來,集團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包括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禁止平台內經營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促銷活動及採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實施。
首先,阿里巴巴集團根據銷售增長、商品能力、用戶運營、品牌力、服務能力、合規經營等因素,將平台內經營者由高到低劃分為SSKA、SKA、KA、核腰、腰部、長尾、底部等七個層次,其中KA及以上經營者為核心商家,而為增強自身競爭力,削弱其他競爭性平台的市場力量,集團對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的要求,包括在協議中直接規定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及口頭提出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要求。
然後,集團網絡零售平台每年定期開展集中促銷活動,如「雙11」、「618」等,成為網絡零售平台開展競爭的重要節點,但為獲取競爭優勢,集團重點對平台內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重要促銷活動的要求,包括在協議中直接規定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促銷活動,以及口頭提出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促銷活動要求,如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台的促銷會場、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為商品打促銷標籤、不得在店舖內營造促銷活動氛圍等。
最後,集團一方面通過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促使平台內經營者執行「二選一」要求,另一方面又以人工檢查和互聯網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並憑藉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不執行當事人相關要求的平台內經營者,實施包括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取消參加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權益等處罰,使得更多平台內經營者不得不執行相關要求。
阿里巴巴集團曾提出,平台內經營者自願簽訂合作協議,集團會給予其獨特資源作為對價,屬於激勵性措施,具有正當理由,而採取限制性措施是針對平台內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執行的情況,其是保護針對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須。不過當局認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實施有關行為沒有正當理由。
當局解釋,調查顯示平台內經營者通常傾向在多個平台同時開設店鋪、銷售商品,簽訂相關協議並非出於自願;平台內經營者因違反合作協議要求而被處罰,證明其並非自願開展相關合作。然後,調查發現部分平台內經營者並未因執行當事人口頭要求而獲得對價,取消對價只是集團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處罰的手段之一。最後,集團在日常經營和促銷期間投入的資金和流量資源,屬平台自身經營所需的投入,並非為特定平台內經營者進行的投入,其採取的激勵性措施可通過多種方式得到回報,實施「二選一」行為並非必須。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