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購食品出問題 電商平台需承擔連帶責任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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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購發達,除了衣服、手袋,電子產品、日常用品外,食品亦深受買家歡迎。不過,網購食品潛在一定風險,更容易有食品安全問題。
最高法周三(9日)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電商平台責任承擔,包括電商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不合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台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台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隨著網絡發達,越來越多網民選擇網購食品。(微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包括提供平台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解釋》對平台自營相關問題作進一步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電商平台責任承擔。(微博)

《解釋》又規定,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據統計,2017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4.9萬宗,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台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45.65%。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