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1800萬人民幣 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判監11年半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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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周一),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逾1854萬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逾1854萬。
法院認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黔南中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