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制訂中醫藥條例 詆毀、污衊中醫藥最高可負刑責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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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局會同相關部門近日起草《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條例(草案)》)及說明,向公眾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提到,詆毀、污衊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會被追究責任,最高可負刑事責任。

北京擬制訂中醫藥條例,當中提到,詆毀、污衊中醫藥,或會被追責。(中新社)

《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其總則寫道,為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產業、國際傳播及其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內容包括中醫藥服務與保障、中醫藥規範與管理、中醫藥保護與傳承、中醫藥開放與創新、法律責任。當中較為人討論的是第三十六條,提到「要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毀、污衊中醫藥」。

《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列明,若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詆毀、污衊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網民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大多認為應該清楚介定第三十六條「詆毀、污衊」的定義,亦有人諷刺立法後或容易誤入法網:

「大夫,您給抓的這幾副藥沒什麼療效啊?」「什麼?!沒療效?詆毀誰呢?110,把他逮了。」
我覺得「不良反應:尚待明確」就是在詆毀中藥。
詆毀和理性討論的界線可以規定一下嗎????
哪種發言叫詆毀啊,比如「我喝了半年中藥,一點效果都沒有」算詆毀誹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