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爭取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 推動相關條例地方立法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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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日),深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解讀《深圳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下稱「清單」)。
據悉,根據清單,深圳將設立破產管理人協會,推進破產重組立法;同時爭取國家授權,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推動盡快開展個人破產條例地方立法。

今日(11日),深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解讀《深圳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深圳發布」微信公眾號)

清單共涉及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14個重點領域,提出210項具體改革舉措。清單在「加強法治保障」領域指出,要開展破產重組立法,建立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同時探索更加規範便利的破產程序,研究起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重組條例》。

深圳將領先實踐完善破產法律制度體系,開展破產辦理體制改革,建立破產審判「一體化」辦案平台。

相關部門將推動經營失敗的企業及時退出市場,釐清破產辦理中的司法裁判事務與行政管理事務。同時深圳將研究增設破產行政管理機構,加強對企業破產的政策指導、宣傳引導,落實破產相關行政事務的主體責任。

多地已開始完善破產相關法律措施

內媒《澎湃新聞》報道,事實上,在企業及個人破產相關法律措施的完善上,內地多地早已開始實踐。此前2019年10月,內地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溫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原本背負破產企業21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人在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後,僅需按1.5%的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餘元。

雖然此案與嚴格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仍存在差距,但作為對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制度中獨有理念的首次探索,仍對推動相關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義。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首先要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其次要推動「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