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出口管制法》 軍品、核等被納入管制物項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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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管制法》草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除將兩用物項(按:敏感物項和技術、易制毒化學品等)、軍品、核納入管制物項外,草案還將「其他與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納入管制物項。
商務部部長鐘山就草案說明時表示,中國出口管制法相對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不夠完善,管制物項的範圍以及管制措施與其他國家不完全對等、平衡,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
為此,《出口管制法》草案根據形勢變化,總結現行的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實施經驗,同時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對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單、管制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統一確立了基本製度框架和規則。整部草案包括總則、管制政策和清單、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8條。
鐘山指出,針對出口管制工作新問題新情況,草案體現政策制定的靈活性。例如,在管制政策方面,草案規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管制物項出口目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而在管制清單方面,草案規定根據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國家或者地區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口,並可以對管制清單以外的物項實施臨時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