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罪並罰】在洞庭湖建「私家湖泊」破壞濕地 主犯涉黑獲刑25年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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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五大淡水湖之一「洞庭湖」,號稱「長江之腎」,是重要濕地。《新華社》早前的調查發現,自2001年以來下塞湖被私營企業主夏順安侵佔改造,形成了面積近三萬畝的「私家湖泊」。多年來被各級政府部門下令整改多次,但有官員為夏順安違法行為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
周一(25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八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夏順安圍湖3萬畝養魚蝦,致使破壞洞庭湖濕地,歷時18年後政府才下令清拆。(資料圖片)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持續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並於2010年將三處湖洲矮圍合攏,對矮圍加高、加寬、加固,打造了一個面積近3萬畝的私人湖泊。

夏順安還先後糾集被告人夏順泉、范桂明、蕭建軍等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採砂,並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佔他人財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範圍內捕魚、釣魚和採砂。

法院審理查明,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八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16年至2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另外,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4千餘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62名公職人員被問責

據悉,下塞湖區域矮圍總面積2.78萬畝,總長度18,600多米,囊括湘陰、汨羅、沅江三縣市交叉的水域。2018年9月,湖南省曾對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11人被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