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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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冷氣技工學徒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案件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媒《人民日報》31日發表評論稱,法院此舉是「從輕發落」、「網開一面」;評論又說,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評論指,此前有人塗損美國領館前後兩日即捕即審即判,而當眾侮辱國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餘、塗污國徽的行為至今無人追究;而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只是以小時計的「社會服務」。評論稱這是「赤裸的雙重標準、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

上月沙田有人將國旗拆下來踐踏塗污,之後丟進沙田公園的水池,再撈起丟進城門河。(羅君豪攝)

評論說,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明文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評論稱,如果真如判詞講的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那麼特區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由律政司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以對法院量刑做出較為清晰的指引。

評論又指,侮辱國旗的行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護的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界限,暴徒向國旗「潑髒水」,是一個帶有明確政治意圖、侮辱和分裂主權國家、公開宣示表演煽動性質的政治行為,是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戰,是渲染「反中」、「港獨」的公然挑釁。

評論說,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法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量刑度,但任何時候任何地區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

評論最後強調,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讓法律武器發揮遏制犯罪、震懾暴徒的作用,這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