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涉受賄6700萬 一審判刑15年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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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決定對張少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張少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涉受賄6700萬,一審獲刑15年。(京法網事)

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張少春先後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及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698.0081萬元。

法院認為,張少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

長年在財政部工作 去年5月落馬受查

公開資料顯示,張少春生於1958年,長年在財政部工作,歷任財政部辦公廳值班室副處長級秘書、研究處副處長、新聞宣傳處處長、辦公廳副主任、司長級秘書,財政部條法司、教科文司司長,財政部部長助理等職。張少春於2006年11月升任財政部副部長,2013年4月兼任黨組副書記。

去年4月,國務院宣布免去張少春的財政部副部長職務,次月初「落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9月,張少春被「雙開」,通報列出他搞錢色交易、違反政治紀律、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等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