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漢被囚逾800日後無罪釋放 索千萬精神損害賠償最終僅獲3.5萬
湖南一名男子因為涉嫌放火被羈押827天,後經法院重審認為案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改判無罪。
男子事後向法院請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但到最終,他雖然全數獲得所申索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卻僅獲3.5萬,使他無法接受,決定向法院申請複議。
事件起源於2014年4月23日凌晨3時左右,湖南省寧鄉縣商戶「如意旅社」起火,造成旅社空調、玻璃門、私家車等財物被燒壞,老闆娘陳某蓮被燒成輕微傷。警方經查發現,有人投放汽油蓄意放火。
案發後,陳某蓮稱,此前廖建軍和自己女兒嚴某談戀愛,她不同意雙方交往,兩家曾發生過爭吵及衝突,廖建軍揚言要害陳某蓮家。由此,廖建軍被警方鎖定為疑犯,調查時更發現他的手上遺留汽油味,身上和家中搜出打火機等懷疑犯案工具,警方於是將他刑事拘留,案件後於寧鄉縣法院審判。
原一審判決書顯示,在偵查階段,廖建軍曾作3次有罪供述,稱自己與嚴某談戀愛被陳某蓮反對,更被她兩度掌摑,於是決定報復,用汽油焚燒「如意旅社」。但他在庭上卻推翻口供,稱自己沒有到過事發現場,也沒有放火,遭受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但法院認為他具有作案動機,而且犯罪證據吻合其有罪供述,決定以放火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
重審後獲改判無罪
原一審判決後,廖建軍不服上訴。2016年4月11日,長沙中院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發回寧鄉縣法院重審。
寧鄉法院重審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都不能作為直接證據,證人證言也與案件的關聯度不高、或缺乏證明力,「除了廖建軍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放火行為」。同時,法院認為廖建軍做出的3次有罪供述存疑,雖然有相當證據證明他有重大犯案嫌疑,但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出廖建軍就是真正罪犯的唯一結論。於是,2016年7月27日,寧鄉法院重審改判廖建軍無罪。
寧鄉縣檢察院事後提出上訴。2018年4月2日,長沙中院二審判決認定只有廖建軍的供述能直接證明其放火行為,但供述的內容缺乏其他證據的有力印證,決定維持無罪判決。
無法接受賠償金額過低 省高級法院已接受申訴
獲改判無罪後,廖建軍向寧鄉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他稱自己被關押827天,請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3萬餘元(2017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84.74元×827天),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並表示,羈押期間曾被刑訊逼供,使他的左拇指留下兩道傷疤,並且失去部分伸展功能。除此之外,他的祖母、父親在他羈押期間相繼離世;其母為其申訴,曾經營的豆腐渣店也因此停業,「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失,並且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
2018年6月25日,寧鄉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35479.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322元,合共27萬餘元。雖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足數」獲賠,但精神損害賠償卻遠遠未達申索數額,這令廖建軍無法接受,向長沙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複議。但長沙中院同年年底決定維持賠償決定,認為寧鄉法院的賠償決定並無不當。
2019年3月,廖建軍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訴。他稱,兩級法院所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偏低,不能彌補錯案對其工作、生活、家庭及名譽造成的損失。目前,湖南省高院已決定立卷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