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信用「污點」修復辦法 「老賴」滿足三個條件可「洗底」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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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指的是欠債不還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其中法律規定了「老賴」不能買不動產、搭飛機、火車時不能坐二等以上艙位、也不能住星級旅館,甚至不能旅遊度假,以達到懲罰效果。
不過,如果有「老賴」想痛改前非,洗清污點,浙江省近日出台的信用「污點」修復辦法或許有幫助。
據新華社9日消息,為了鼓勵和引導不良信息主體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浙江省發展改革委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包括信用修復的條件、信用修復的程序、履行責任等內容。
《辦法》指出,信用修復原則上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各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不良信息修復期限,但原則上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應滿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根據《辦法》的規定,不良信息主體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不良信息修復後,不再作為負面信息使用。此外,《辦法》還對信用修復異議作出了明確規定,保護不良信息主體的異議權。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信用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補上了社會信用體系最後一環,為實施精準監管和聯合獎懲提供了重要支撐。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