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政】內地新規:辱警有罪 民警侵犯公民權益個人無須擔責

撰文: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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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制訂《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保障民警在執勤時不被阻礙或滋擾,同時亦免除民警行使職權時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個人法律責任。
相關修訂引起爭議,有網民擔心此規定會導致警權過大,產生大量的冤案錯案。

2017年內地有361名民警因公殉職,部份是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或被報復,去年亦有約1.3萬宗全國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案件。

為此公安部制訂《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合共有33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在民警執法時對民警威脅、侵犯或只是口頭侮辱、貶損,都會被視為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會被追究刑責或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規定》中第14條又列明民警行使職權時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所屬公安機關給予補償。第16條又指公安機關應客觀評價民警的執法過錯,如非故意違法,就應從輕或者免於追究責任。

《規定》保障範圍涵蓋內地正式警察、輔警以及警員的近親屬,即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將會於2019年2月1日正式實施。

公安部是在9月公開諮詢民眾意見然後定出《規定》,但仍受到質疑,不少人擔心會製造很多冤案錯案,亦有人覺得民警的家屬不應在受保護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