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2351萬 判監12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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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吉林省吉林市中級法院21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對王用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法院21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央視)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1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用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王用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王用生1958年生,歷任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辦公室主任、鄭州分行行長,中國投資銀行鄭州分行行長,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行長、遼寧分行行長、企業局局長等職務。2011年05月至2018月04月,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月04月,卸任退休。

2019年10月至2023年07月,他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外部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07月,任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