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13歲男孩性侵8歲女童 警方一原因不予立案 律師:並無不當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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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一名8歲女童遭13歲男孩性侵,導致處女膜破裂,大腿內側瘀黑,惟警方以作案男孩「不滿14周歲」為由不予立案。有網民質疑,警方「輕描淡寫」的處置方式無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體的安全。有內地律師則稱,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當。

廣東清遠一名8歲女童遭13歲男孩性侵。(網上圖片)
廣東清遠一名8歲女童遭13歲男孩性侵。(網上圖片)

今年2月26日下午,清遠市陽山縣的8歲女童陳果(化名)在公園附近的一處房子,遭遇13歲男孩陳某某性侵。事發當日,陳果的父母就報警處理。醫院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陳果的處女膜破裂,「見少量血迹,左大腿內側見兩處瘀黑。」

陳果家屬表示,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於陳某某不滿14周歲,無法追究其刑責,故對此案不予立案。陽山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陳果的家屬提出控告陳果被強奸一案,陽山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決定不予立案。

據內媒引述知情人士稱,雖然陳某某事發後被停課,但現時已經回到學校上課了。「在未有上級通知前,老師也沒有權力不讓陳某某回校上課。」

針對此事,不少網友都認為陳某某作案性質惡劣,但因未滿14歲而逃脫了刑事責任,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置方式無法真正懲治犯罪者,也無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體的安全。

針對這樣的決定,有內地律師認為,根據內地《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陽山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陳果的家屬提出控告陳果被強奸一案,陽山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決定不予立案。(網上圖片)

律師稱,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為性侵行為,在男孩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不存在法定追訴情形,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當。「這樣的處罰只能說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男孩沒有受到懲罰對於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和整個社會肯定是不合適的,不可否認這也會讓大眾認為犯罪成本較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律師認為,案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律師還稱,針對性侵事件逐步低齡化的現象,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未成年人矯正的制度、程序等,提高對低齡未成年人性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同時,也需要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範意識,建立起一個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有效幹預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