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原副省長王大偉受賄5.55億判死緩 收22箱現金重到車都拉不動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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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10月1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對王大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大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王大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央視)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餘元。

襄陽市中級法院認為,王大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大偉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大偉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大偉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餘元,出鏡央視節目懺悔。(央視)

據早前報道,央視在年初播出年度反腐大片《持續發力縱深推進》,揭露王大偉受賄近半來自遼寧忠旺集團實控人劉忠田。曾有「亞洲鋁王」之稱的劉忠田第一次出手就是4000萬元人民幣加上400萬美元,裝了22個紙箱,把用來拉錢的私家車都壓得上不了地庫的斜坡。數月後,劉忠田先後4次在澳門又送給王大偉港幣2億元。

專題片又指,王大偉干涉辦案,極力包庇劉忠田,幫他拖延忠旺的「爆煲」時間,致使錯失了化解金融風險的最佳時機。

此外,王大偉還大肆賣官鬻爵,多次提拔商人老闆推薦的幹部,使得商人老闆利益的代言人滲透到系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