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3800萬元 原消防救援局副局長張福生一審判囚13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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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福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福生犯受賄罪罪成,判囚13年,並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張福生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張福生利用擔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機關幹部處主任科員、副處長,公安部政治部調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務處處長、副局級調研員、副局長,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接項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3893萬餘元。

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福生犯受賄罪罪成,判囚13年。(央視新聞)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福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張福生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予從重處罰。

張福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數額、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