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原主任董雲虎判無期徒刑 受賄近1.5億為二十大後「首虎」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28日公開宣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董雲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董雲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董雲虎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董雲虎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七局局長,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上海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上海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和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合肥市中級法院認為,董雲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董雲虎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批將政協委員資格私相授受
董雲虎為中共二十大後首名在任上落馬的正省級高官,引起外界極大關注。
去年年底的官方通報指,經查,董雲虎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違背黨中央關於人民政協工作的部署要求,將政協委員資格等私相授受,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大肆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長期佔有公物,由他人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搞權色交易;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貪婪無度,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貸款、土地出讓、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通報指,董雲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決定給予董雲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