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 用於軍事目的等不得出口

撰文:陳進安
出版:更新:

昨日(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共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自9月1日起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規定出口經營者若明知或應知無人機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軍事目的者,不得出口。

商務部官網發布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規定對於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或未實施臨時管制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者,不得出口。而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公告所列物件出口,則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經審查准予許可者 ,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商務部發言人表示,依照公告規定,官方調整部分無人機重要部件的管制標準,將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增列為管制範圍,取消對特定消費級無人機的臨時管制。調整後的管制措施禁止所有未納入管制的民用無人機出口,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軍事目的。

圖為無偵-7模型機。(VCG)

發言人又指,這次調整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於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有利於更好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有利於保障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發言人進一步強調,當局堅定支持中國企業在民用領域展開無人機國際貿易與合作,反對民用無人機被違規用於非和平目的,反對個別國家動輒以無人機為由對中國企業和個人實施非法制裁。中方將繼續追蹤評估無人機出口情況,及時調整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