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雜交水稻親代種子、稀土機密 國安部公布危害國家安全案例
鄰近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部今日公布幾起危害國家安全典型案件。其中包括間諜竊取中國雜交水稻親本種子、境外機構非法竊取稀土領域國家機密等案件。
據央視新聞報道,日前國家安全機關破獲一起境外某有色金屬公司非法蒐集竊取中國稀土領域國家秘密案,對涉案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成某原是中國某稀土公司副總經理,工作中可以接觸到中國稀土產業內部資訊。在日常商業往來中,成某結識了境外某有色金屬公司上海子公司員工葉某某。在某次中國稀土收儲招標會議結束後,葉某某試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標會得標情況,沒有遭到成某拒絕。
在所任職境外公司外籍員工的指揮下,葉某某以提供金錢報酬為誘餌,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中國稀土收儲明細、指令性計劃等資訊。通過提供葉某某涉密訊息,成某多次收取對方給予的巨額報酬。經國家保密部門鑑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內容涉及7項機密級國家機密。
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受賄罪,判處成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竊取中國雜交水稻親本種子
親代種子,一般是第一代用於雜交實驗的種子,是中國糧食安全領域重要的種質資源。
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係,並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後向對方違規出售5種親代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報酬。
在利益的驅使下,朱某某明知故犯,選擇鋌而走險。他多次對關係人提及「向境外出售種子是違法行為,可能會被判刑,此事要保密」。為了逃避監管,朱某某也對稻種進行了精心的偽裝。此後,他也創辦了一家新的農業科技公司,繼續向境外大量出賣中國的優質親代稻種。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此外,國家安全機關也依法對其餘17名涉案對象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涉案企業深挖細查。
對於遇到境外組織脅迫、誘騙以竊取國家機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境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入境後直接或透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旦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可疑情況,應立即撥打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也可以登入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或透過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