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徐州八孩母親到唐山——問題在黑社會更在系統性性別暴力
按: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市某燒烤店發生一個暴力打人事件,目前警方終於抓獲九名行兇者,事件引發內地輿論高度關注,《人民日報》、《央視》、《光明日報》等官媒先後發文要求徹查嚴懲,掃黑除惡,把事件的起因歸咎於當地黑惡問題嚴重。
本文分析指出,唐山事件的起因其實是性騷擾,並從徐州八孩母親事件到唐山打人事件説明在父權主義社會結構與系統中,性別暴力只是系統的冰山一角,要明確地拒絕對性別暴力和性別問題的「去系統化」,承認環境中仍然存在著支持、鼓勵、驅使男性對女性施加性別暴力的作用力,才能避免嚴重傷害女性的事件再次發生。
作者認為,社會大眾不應該只是袖手旁觀,坐而論道,紙上談兵,而是應該知行合一,挺身而出,拒絕「受害者有罪論」,停止宣傳有毒的「男子氣概」,向身邊的男性表明「施暴是錯誤的」。
原文《從豐縣到唐山——什麼是系統性的性別暴力?》發表於公眾號「海鷗如是說」,經授權轉載於《香港01》,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下為正文:
首先,唐山燒烤店的暴行的起因,應當明確地定性為性騷擾,而不是「摸後背」、「交談」以及「搭訕」,否則這是對這宗事件中性別暴力的視而不見。
其次,唐山燒烤店發生的事情,並不是孤立的一個社會事件,而是整個系統性的性別暴力中的一部份。因此,我們需要明確地拒絕對性別暴力和性別問題的「去系統化」,並去承認,我們所處的環境中仍然存在著支持、鼓勵、驅使男性對女性施加性別暴力的作用力。
最後,唐山燒烤店的暴行證明,完美的受害者也不能逃脫性別暴力的威脅,因此我們要拒絕「受害者有罪論」,停止宣傳有毒的「男子氣概」,並且明確地、堅定地向身邊的男性表明「施暴是錯誤的」。
1. 唐山事件:甚麼是性騷擾
唐山事件的起因
首先,圍繞唐山燒烤店的暴行的起因,我們會先從性騷擾的定義入手,然後簡單地對唐山燒烤店的暴行的起因做一個定性,並且回答以下兩個問題:為甚麼說,唐山燒烤店的起因應當明確地定性為性騷擾?為甚麼說,不能僅以「摸後背」、「交談」以及「搭訕」等來描述起因?
甚麼是性騷擾?
學術上、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數不勝數,我們先不作過多探討,在此,我們可以列出各種定義的共通之處:性騷擾即是,帶著顯性或隱性的性暗示的騷擾。此種騷擾,不僅僅是指身體上的接觸,也包括言語上的挑逗、行為上的強迫等等。總的來說,只要令你感到不適,就應該被歸為騷擾的範疇。
那麼,違背一個女性的意願,把手伸到後背進行撫摸,是否是性騷擾呢?答案應當是十分肯定的。「撫摸後背」這一行為的性挑逗意味是非常明確的,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它是一種非常確鑿的以身體接觸為方式進行的性騷擾(我們通常只對親密關係中的伴侶做出這種行為,對陌生人做出這種事情是不合常識的)。
完成起因定性後,我們來看第二個問題,為甚麼不能僅以「摸後背」、「交談」以及「搭訕」等來描述這宗事件的起因?
不少傳媒對事件起因和過程的描述都對性騷擾隻字不提。這種描述誠然沒有「事實上的錯誤」,然而,在新聞報道中隱去男性對女性進行性騷擾這一起因,會讓人產生「這是一個普通的打人事件」的感覺。但事實究竟是如此嗎?
是孤例還是社會結構性問題?
學生時期來自男性教師的撫摸,工作時上司和同事的黃色笑話,在巴士、地鐵、商場、戲院等場合裏被人用手觸摸、磨蹭隱私部位,被偷拍裙底,這些事情真的都是孤立發生的個例嗎?
實際上,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有中國的社會學調查發現,性騷擾事實上是由很多社會結構性的原因導致的[1]。更往前追溯,早在第二波女權主義運動時期(上世紀60年代),人們就已經意識到了性騷擾等問題看似是個人的問題,其實是整個社會結構性的問題[2]。
而否認存在系統性的性別暴力和性別問題,其實正是父權主義社會維護自身制度合理性的必然手段。為了避免性別問題被拿出來討論,當權者往往會謹慎地對性別相關的社會事件進行「去系統化」定性,試圖讓人們相信這些都是「個體男性孤立實施的犯罪行為」,並拒絕承認所有事件與父權社會的聯繫。這一點會在下文進行更詳細的解釋。
所以此處我們需要強調的是,唐山燒烤店的事件起因,絕不能僅僅被描述為「摸後背」、「搭訕」和「交談」,而是要明確定性爲「性騷擾」。
2. 從豐縣到唐山:甚麼是系統性的性別暴力
父權主義社會結構與系統
甚麼是系統性的性別暴力?在解釋這一問題前,我們需要先回答這樣一個問題,甚麼是所謂的「系統」和「社會結構」?抽象的講法不太好說,我們以一個被拐婦女的遭遇來解釋。
1. 一個婦女被拐賣到偏僻的山村,這是一個事件,參與的人也許是個位數。
2. 一個被拐婦女嘗試逃離山村,全村集體出動將她抓回,這次參加的人是幾百甚至幾千人。
3. 一個被拐婦女的事情被發現,當地政府欲蓋彌彰,掩蓋事實,這次參與的是多少人?
4. 一個被拐婦女的事情引起討論,許多網友說「村民也是迫不得已,不然無法傳宗接代」,這次參與的人又有多少?
從第一個情況到第四個情況,從直接動手、到集體共識、到制度缺陷、到文化支持,參與拐賣女性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參與的方式變得間接。
然而反過來看,犯罪人之所以會拐賣女性,不正是先受到了文化的浸染、然後鑽了治安制度的缺陷,憑藉達成共識的村落的支持,做出了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必須討老婆」的文化,中國大陸別的地方難道不存在嗎?懶政的現象,其他鄉村基層政府就沒有在嗎?一個村莊形成的集體共識,在別的村莊不會形成嗎?在類似條件一一被達成的情況下,類似的行為自然就會被催化,它不必然發生,但是有高概率發生。正因如此,我們才說,許多社會事件是整體的而不是個別的,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一些事情的發生是群體行為而非個體行為。
性別暴力只是系統的冰山一角
在家暴、強姦、公共場所對女性的暴力等問題上,我們也可以看到【底層思想——性別偏見——社會規訓——性別暴力】這樣一脈相承的邏輯。
全球大約三分之一(30%)的婦女在一生中遭受過性別暴力[3],這正是因為,性別暴力是植根於性別不平等、權力的濫用和毒性的社會規範的[4]。所以,性別暴力是系統性的,然後呢?討論性別暴力的系統性的意義是甚麼?
第一,我們需要明確地拒絕對性別暴力和性別問題的「去系統化」。
每當發生家暴、拐賣、強姦、毆打等事件,我們都會聽到一種論調:「這是犯罪問題,不是性別問題,不要動不動就挑起性別對立。」這個說法不僅是錯的,而且是有害的。
首先,家暴、拐賣、強姦、毆打等事件確實是犯罪問題,但同時也是性別問題,二者不必然互斥。因此,這句話從邏輯上來講就是錯誤的,因為它預設了二者的互斥性。我們可以一邊讓個體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制裁,一邊反思背後的系統性的性別問題,二者不互斥。
其次,指出家暴、拐賣、強姦、毆打等事件背後的性別問題並加以反思批評,並不是在挑起性別對立。真正挑起性別對立的人,是上述犯罪行為的實施者。而認為「性別暴力事件是孤立的、個例的」,恰恰是在拒絕承認我們社會裏對女性的系統性歧視和壓迫,這正是父權社會常用的「去系統化」操作。作為對女性主義有知覺的一代,我們必須堅定地拒絕「去系統化」。
第二,我們需要承認,我們所處的環境中仍然存在著支持、鼓勵、驅使男性對女性施加性別暴力的作用力。
這種作用力來自於方方面面的刻板印象、性別偏見和社會規訓。當一個男性相信自己對女性擁有高一等的權力、當他認為自己有權「撫摸」騷擾女性、當他認為自己有權訴諸暴力以捍衛自己被拒時的丟臉境況的時候,性別暴力往往就會滋生出來。在《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定量調查報告》的調查中,有52%的男性受訪者直接表態:男人必要時可以使用暴力來維護尊嚴[5]。也就是說,在他們看來,暴力是可接受的解決方法。
這與2020年流傳的「化糞池警告」有著異曲同工之處(注:「化糞池警告」的出處是「杭州女子失踪案」,該案中丈夫殺害妻子後分屍並扔至化糞池)。這種頗為流行的男子氣概其實正解釋了,為甚麼一些男性覺得自己有正當理由對女性施暴,以及為甚麼半數以上的中國男性受訪者事實上都對自己的伴侶實施過暴力[6]。
再次強調,我們指出社會存在性別暴力的誘因,並不是為了把所有男性拉出來批判一遍,也不是說所有的男性都是禽獸,而是要說,在這樣的社會裏,男性會被支持、鼓勵、驅使去對女性施暴。一部份男性可以克制住自己,但另一部份男性則會在受到刺激後像野獸一樣對女性發怒施暴。
對個體的施暴者、犯罪者進行法律制裁和懲罰,是必然要做的。但是若不去打破系統性的性別壓迫、不去改變這種鼓勵施暴的男子氣概和社會觀念,我們只能是在下次事件裏繼續憤怒,然後等待下一次。
但是,為甚麼要等到下一次呢?
3. 反思與行動:我們究竟能做甚麼?
1. 拒絕「受害者有罪論」
「受害者有罪論」是父權制度為性別暴力提供的藉口,每當女性受到性別暴力,人們經常說,「你不要獨自出門、不要穿著暴露、你不要去偏僻地方」,但是唐山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女性就算做得再完美,也時時刻刻受到性別暴力的威脅。應該反思的是男性,是我們的教育,而不是女性。
2. 停止宣傳有毒的「男子氣概」
不要再教導我們社會的男性去控制女性、不要再去貶低女性、不要過分強調男性的強悍,不要再要求男性抑制自己的脆弱和感受。最重要的是,如果你認為某種氣質是好的,男性應該要有,那麼女性也應該要有。
3. 向身邊的男性表明「施暴是錯誤的」
如果你不是男性,那麼明確地、堅定地告知你的男性伴侶、朋友、家人、孩子等人:對女性施暴永遠都是不正當的,沒有任何藉口可以正當化性別暴力。如果你是男性,明確地、堅定地為唐山事件發聲,向身邊的男性表明上述態度,一同譴責施暴的男性。
[1] 薛寧蘭(2021):防治性騷擾的中國之路:學說、立法與裁判,《婦女研究論叢》2021年第3期
[2] 「個人的即政治的」這句話出現在1960年代的第二波女權主義中,其強調的是個人經歷是與更大的社會和政治結構相聯繫的,運動後期也明確提出要反抗性騷擾和性侵害。關於「個人的即政治的」請見 Hanisch, C. (1969):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 https://www.carolhanisch.org/CHwritings/PIP.html
[3] 世界衛生組織(2021):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請見https://www.who.int/zh/news-room/fact-sheets/detail/violence-against-women
[4] 聯合國促進兩性平等和婦女賦權實體(2013):消除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2013年婦女地位委員會商定結論,第3頁,請見https://www.unwomen.org/sites/default/files/Headquarters/Attachments/Sections/CSW/57/CSW57-AgreedConclusions-A4-zh.pdf
[5] 王向賢、方剛和李洪濤(2013):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定量調查報告,第35頁,請見https://cnlgbtdata.com/doc/252/
[6] 王向賢、方剛和李洪濤(2013):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定量調查報告,第13頁,請見https://cnlgbtdata.com/doc/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