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晶片|攥緊種子才能端穩飯碗 中國要在保護種子上急起直追?
種子被稱為「農業晶片」,如何保護種質資源、種子的知識產權成為大眾近年關注的焦點之一。2020年,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定下2021年八大任務,首次提到要解決好種子問題,強調要開展種源「卡脖子」技術攻關。
過去一段時間,中國在種子知識產權上的立法標準相對較低。以歐美國家為例,美國早於1939年設立《聯邦種子法》,日本則在1947年制定《種苗法》,成為亞洲最早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國家。在遠遠落後國際社會立法的情況下,中國如何在保護種子產業上急起直追?
1947年,日本制定《種苗法》,首次確立品種註冊登記制度,對植物新品種實施保護,旨在促進種子和種苗的合法銷售以及植物品種的選育。彼時,只有品質優良的品種才能納入註冊保護範圍,保護期限亦只有3至10年,主要糧食如水稻、小麥、大豆等不在保護範圍內,因此未能保護育種者的權益。
1978年,日本修定並實施《種苗法》,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經多次修訂,去年4月實施的《種苗法》修正案,禁止民眾攜帶已向日本政府註冊的蔬果種子和幼苗出境,同時不斷加強日本品種在海外註冊,保護農產品專利權。
相比日本,中國在種子的知識產權問題上則較遲立法。在《種子法》出台前,中國一直處於「四化一供」階段,即以縣為單位組織統一供應種子,實行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和品種布局區域化。
2000年12月1日,《種子法》正式出台實施,成為中國首個與種子相關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包括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推動種子產業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等。
《種子法》至今歷經4次修訂,其中2015年的「大修正」增加了新品種保護和扶持措施兩方面,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面,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種子法》進行第4次修訂,重點集中在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包括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細節,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並完善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
新修訂的《種子法》已於今年3月1日實施,其中一大亮點是加強對種子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修訂前,國內曾有一批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以 「金粳818水稻」侵權案為例,2018年,「金粳818水稻」被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但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未經許可下,長期以其他稻米包裝方式對外銷售「金粳818」稻種,最終被判賠償300萬元。
短短22年間,《種子法》歷經4次修訂,這與國內種業發展迅速不無關係。《種子法》的出台,代表中國從以往政府主導的全封閉發展模式,逐漸邁進種子市場化階段,更鼓勵科研單位創立種子公司,提升種業競爭力。
中國是農業生產大國,亦是種子需求大國,農作物種子的年用量在100億公斤以上,是全球第二大種子市場。值得一提的是,中國農作物種子的競爭力不斷上升,從2015年在國際市場的佔有率僅0.02%,直到2019年已升至1.35%;2005至2015年,中國穀物種子的貿易順差從1357.55萬美元增至5907.04萬美元,貿易順差翻了4倍,其中稻穀種子(雜交水稻)佔比達到97%以上。
國內果樹產業發展迅速,栽培面積及產量均位於全球首位,但與主糧食不同,不少高端蔬果品種仍依賴進口,例如蘋果、士多啤梨、奇異果等。
《環球時報》報道,根據樹種栽培面積及不同來源品種佔比分析發現,中國地方品種、國內育成品種、國外引進品種分別佔果樹栽培面積的30%、30%和40%,蘋果、提子等外來樹種的國外引進品種市場佔有率達50%至90%,而原產日本的富士系蘋果品種,在國內種植面積高達80%。
四川農業大學園藝學院副院長龔榮高教授指出,雖然國內水果的種質資源豐富,但優良品種選育和國外存在差距,一些國內選育的水果品種品質整體上不及國外品種,消費者的認可度也較低。
國產水果品種和國外的差距仍然很大,面對各國收緊種子出口,中國如何擺脫對國外品種的依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農產品貿易與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冰川研究員接受《香港01》採訪時,就指出中國依賴國外品種其實是誤會,中國水果每年的鮮果產量就有4億多噸品種,但不少都處於研發階段。
他提到,中國的緯度跨度從海南島開始是熱帶海洋硬氣候,一直涵蓋至漠河地區,東西南北的緯度跨度精度跨度都非常大,所以物產非常豐富。然而,他認為必須要承認個別品種是有差距,「我們能買的我們還是要買,能用的還是要用,能合作的還是要合作」。
最新修改的《種子法》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加大侵權處罰賠償數額。同時,《民法典》明確將植物新品種權列為知識產權範疇。那麼,留種子自己種植是否違法?
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
不過,將繁殖材料自種是否構成侵權,就要視乎繁育後是否有對外經營銷售的商業性質。由於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育種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獨占權,所以其他合法生產單位或個人不能對外銷售「繁殖材料」;若繁育後是自己吃用或用作科研,就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不構成侵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保留農民對種子自繁自用的權利。《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對典型的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界定,凡是農民在其家庭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範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均屬於侵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