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事件|嚴重或被驅逐出境 外國籍身分能否逃過刑事責任?
7月31日,北京朝陽警方發布消息,吳亦凡因涉嫌強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一時之間,吳亦凡的國籍身分,是否要負上刑事責任,刑事拘留結束後的去向等等,成為網民討論的重點。
到底擁有加拿大籍的吳亦凡能否躲過刑事責任?被判列後是否要在中國服刑?刑期結束後會被驅逐出境嗎?本文將針對以上問題一一詳述。
外國人擁特殊司法保護?
據警方通報稱,吳亦凡是加拿大籍人士。不少人都提出會否通過外交途徑處理此案。據《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都適用本法;《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由於吳亦凡並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因此中國司法機關對他完全有管轄權,可按正常的中國刑事司法程序處理。內地著名刑辯律師朱明勇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解釋,外國人身份沒有任何特殊司法保護,只有可能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所在國駐中國的使領館人員可以接見他,家屬或更容易接見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新年接受《中新網》訪問時稱,雖然法律責任上不受影響,但鑑於吳亦凡的外籍身份,辦案過程中會有特別規定,例如吳亦凡被拘留後,朝陽分局應在48小時以內上報北京市公安局,同時通報朝陽區政府外事辦公室,並將有關情況向加拿大領事通報。
《刑法》訂明強姦罪從重處罰
強姦案在國內是依法不公開的案件,由於涉及當事人的私隱,無論是偵查、審查起訴抑或審判階段都不公開。因此,目前尚未有信息披露吳亦凡涉嫌性侵的女性人數、年齡等信息,警方通報僅稱他被舉報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在內地,認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並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為標準,因此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都會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同時,《刑法》中並無「誘姦」或「騙姦」的法律概念,誘騙更多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引誘和欺騙,因此誘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同樣構成強姦。
值得一提的是,內地1997年曾在《刑法》修改時設立嫖宿幼女罪。由於嫖娼與強姦不同,因此立法初衷是想更有利於保護幼女的權益,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然而,強姦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定模糊,部分明顯屬於強姦性質的案件,被當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且在量刑、污名等問題上引起不少爭議,其中嫖宿幼女罪的規定,更是間接承認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最終,嫖宿幼女罪於2015年被廢除。
下場之一:驅逐出境、10年內不准入境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逮捕的現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分子,為了防止他們逃跑、自殺、毀滅證據或行兇報復,而又由於情況緊急,未能及時辦理逮捕手續的情況下,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為10至14天,最長為37天。
刑事拘留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刑事案件的終結。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偵察後認為犯罪證據確鑿,就會向嫌疑人作出批捕;對於證據不足或情節顯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視情況而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或釋放。
若嫌疑人被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時限可視乎案件複雜程度、特殊性(如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嫌疑人或獲刑10年以上而作出相應延期,最多可延長至7個月。因此,從拘留至逮捕,並進行偵查羈押,最長可達8個月(37日加7個月);在偵查期間,若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則會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53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因此,若法院作出定罪並附加驅逐出境,吳亦凡應在主刑執行期滿後,再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准入境。
據此前報道,19歲女大學生都美竹指控吳亦凡涉嫌以選演員等為藉口,物色、誘騙年輕女性,包括自己在內共有8名受害人,其中兩名女孩至今未成年。事實上,都美竹對吳亦凡的指控,核心是迷姦、誘姦及未成年人,但無論是哪一種被證實,吳亦凡都將面臨嚴重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