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事件理當嚴辦

撰文:戴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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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流量藝人吳亦凡與都美竹的糾紛,無疑是近幾天內地網路上最大的流量,其衍生出的各種橋段讓全民食花生的景象又一次出現,但最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事情鬧到如此地步,已不是單純的娛樂八卦,而是一起影響重大的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

都美竹對吳亦凡的指控,核心是「迷姦、誘姦」與「未成年人」。前者是很重的刑事指控,後者則嚴重傷風敗俗。吳亦凡想必也非常清楚,他自己所面臨的絕非娛樂圈常見的「私德」問題,所以才在回應中說「如果有這類行為,我會自己進監獄」。但事實究竟如何,還需要法律來判定。

吳亦凡事件中最有待深究之處在於,「迷姦」究竟是如何發生?如果事情不僅停留在酒精的層面,而是涉及到神經興奮或抑制類藥物,那就是罪加一等。

就在吳亦凡事件在輿論場上傳播最為廣泛的7月18日,內媒《新京報》發布文章《「聽話水」可隨意網購,當納入「新型毒品」嚴管》,其中指出,最近幾年因為「聽話水」「乖乖水」「誘惑水」而引發性侵案件有上升趨勢,全國各地都破獲了不少類似案件。

所謂「聽話水」,是GHB(全名Gamma-Hydroxybutyate)的俗稱,具有強烈鎮靜作用,是一類或者二類精神管制藥物,其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都有嚴格管控。而目前這種藥的一種「常見用途」,則是被用來實施性犯罪,女性與未成年群體是主要受害對象。

都美竹「迷姦」的指控,官媒「巧合般」的發文,是否意味吳亦凡涉嫌「新型毒品」?此事的進一步發酵已然令多方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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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吳亦凡與「新型毒品」無關,都美竹「迷姦」所指僅僅是以酒精為引,那麼吳亦凡通過大量酒精使女性意識喪失,然後再與其發生性行為,只要能有充分證據,極大概率可以坐實強姦罪名。按照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包括「強姦婦女多人」等情形,甚至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都美竹的指控中還提到有「粉頭」為吳亦凡物色受侵害對象,如若屬實,且「粉頭」明知物色對象的目的是供吳亦凡姦淫,甚至如都美竹所說,存在多名未成年人,那麼整個鏈條上的人都逃不脱從重從嚴的刑事追責。

無論如何,吳亦凡都面臨需要嚴懲的刑責。在事關重大這個意義上,出於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維護法治的嚴肅性,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知情權,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甚至可以考慮主動介入,進行詳盡而全面的調查。

當然,如果都美竹所述的刑事指控最終被證明不成立,甚至涉嫌構成誣陷誹謗,她自己同樣罪責難逃。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吳亦凡不涉及刑事犯罪,根據事件發酵以來,多名演藝界女性的爆料,他在私生活方面無疑已經挑戰了大眾認知的下限,與社會對公眾人物「理應成為公共道德的有力維護者和社會價值的積極引領者」(央視7月20日網評)的期望背道而馳。作為粉絲數量龐大的藝人,吳亦凡不僅沒有給青少年群體形成示範,反而在社會責任一項背上了天價的「赤字」,他需要付出的代價已經不是解除各種商業合約,而是演藝生涯、公眾人物的身份均不宜存續。

無論是否觸犯法律,吳亦凡的演藝生涯已經不適合繼續了。(愛奇藝視頻截圖)

內地的一些官方組織對此事之態度似乎已有這樣的傾向。社交媒體上的圖片顯示,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青年工作委員會日前發布通知,要求與吳亦凡合作的委員要及時止損,正在與吳亦凡洽談合作的委員要暫停接觸;同時,嚴格執行中國廣電總局要求,不為失德演員提供「冒頭」機會,對劣跡藝人「零容忍」,「不給歪風邪氣以可乘之機」。

上述通知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後又被迅速刪除,但分析人士認為,存在這份通知的可能性較大,畢竟偽造「紅頭文件」是違法行為,不管是否對外公開,「在批號上蓋了章就是生效的」。

與吳亦凡類似的例子,可以參考多年前因為「裸照門」而退出娛樂圈的陳冠希。陳冠希當年所涉事件純屬私德問題,與法律不相關(裸照的泄露與傳播並非他本人所為),但依然永遠消失在演藝界。哪怕及至2019年,婁燁導演的電影《風中有朵雨做的雲》在內地上映,陳冠希在片中出演的片段依然被盡數刪除。對吳亦凡來講,他不應該也不配得到比陳冠希更好的命運。

總之,對於吳亦凡事件,當辦則辦。如果涉及的法律問題屬實,毫無疑問需要從嚴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