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兒子冀續留河南 養父母或涉收買被拐兒童被追刑責?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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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中的原型人物郭剛堂,於上周日(11日)表示尋回自己失散24年的兒子郭新振,並稱日後會尊重兒子的決定,將待他的養父母如親戚。
而至於今後會在親生父母所在的山東聊城,抑或養父母所在的河南林州生活,郭新振指,養父母對他有養育之恩,並且自己的工作地也在河南,所以希望留在河南,但會趁假期常回山東看看。

郭新振養父母位於河南林州農村的家。(極目新聞)

據《極目新聞》報道,郭新振的養父母多年來將其視如己出,家中兩名非血緣關係的姐姐對郭新振亦呵護有加,還為其購置新房及私家車。

郭新振的大伯介紹,郭新振的養父母育有兩個親生女兒,但一直想要個兒子。當年郭新振被抱回家時,大女兒已經快成年,小女兒亦年長郭新振不少。對於這個小兒子,郭新振的養父多年來對其倍加疼愛,視如己出,「從沒見兩人動手打過孩子」。

而郭新振去山東認親,對兩家人來講都屬於突如其來的變故。郭新振大伯稱,希望兩家人能如親屬般常來常往,如果郭剛堂夫妻到林州,他們會報以最大的熱情接待他們。

郭剛堂2歲兒子郭新振被拐前拍的照片。(天涯尋親網)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郭剛堂時隔24年尋回失散的兒子、拐帶郭新振的兩名疑犯被拘,令真實生活中的故事結局較電影《失孤》更為圓滿。但是,郭新振的養父母或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香港01》通過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發現,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亦有內地律師表示,《刑法》在2015年11月1日進行過修改,修改前第241條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但若對兒童無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按照刑法的原則郭新振養父母將其收買一事發生在二十多年前,故應該從舊、從輕處理,郭新振養父母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圖輯|郭剛堂一家與兒子郭新振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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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件,網民點睇:

「這不叫養父母,這叫人販子​」。

「笑死我,還不是親生的,還要親生女兒餵他,好噁心」。

「郭振養父母不就是拐子和買家嘛,竟然沒坐牢」。

「中國父母多重男輕女,寧願剝削自己的親生女兒也要給買來的兒子置辦車房」。

「畸形的父權社會下,出現了一堆啼笑皆非的受害者和加害者」。

「自己有孩子還買別人家的孩子!!支持買賣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