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婚姻法24條」作補充規定 虛假及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備受內地社會關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增加了補充規定。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4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二)」第24條引爭議
現有的「解釋(二)」於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為裁決依據,令一些人需要為他們的前夫或前妻清還債務,引發爭議。因此最高法就此出台「補充規定」,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而在最高法同時發布的「通知」中規定,各級法院在家事審判工作中要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以及借貸金額、債權憑證、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財產變動等情況,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非法債務不予法律保護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的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