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一審被判無期 收受財物1.14億餘元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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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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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曉明是中共十八大後,最高審判機關落馬的首個省部級官員。2015年7月12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稱,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據中國青年網報道,奚曉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富商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礦山股權糾紛案。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