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明確縣級以上「民主生活會」細則:應當直面問題
早前中共第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全面推進從嚴治黨。
值得注意的是,在黨內政治生活方面,民主生活會可謂可大可小,鄧小平時期就曾以開高層生活會的方式,迫使時任中共總書記胡耀邦下台。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規定》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貫徹整風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黨員領導幹部還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規定》提出,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規定》要求,民主生活會應當直面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自我批評應當聯繫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布公指出問題,防止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也不搞一團和氣。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布。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