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系列案宣判49人獲刑 瑞海董事長于學偉被判死緩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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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一聲巨響,震動了整個濱海。
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68.66億元,堪稱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網上圖片)

據央視新聞今天(9日)報道,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陸續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瑞海公司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近5萬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網上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並於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近5萬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80萬餘元。

由於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判決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依法判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