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東莞男子追砸運鈔車遭開槍擊斃 押運員被立案調查
今天(28日),東莞市長安鎮政府工作人員向內地媒體通報,昨天(27日)中午,長安鎮一名男子因用石塊等物追砸行駛中的押款車,被車內押運員開槍擊中,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對涉案的押運人員立案調查,相關情況查實後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10月27日中午,廣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路段,一名男子死在停在路邊的運鈔車旁邊。網傳該男子曾拿磚頭追運鈔車數百米,後被運鈔車押運員開槍打死。
一段視頻顯示,一輛運鈔車停在路邊,一名身穿紅色上衣男子拿疑似磚頭狀物體,多次砸向運鈔車的玻璃。另一段視頻顯示,上述拿磚頭砸運鈔車玻璃的男子已經躺在地上,身上有明顯血跡。
有附近的一家商鋪知情店主告訴媒體,男子騎電動車行駛時,與運鈔車發生糾紛;騎電動車的男子拿磚頭追來找運鈔車押運員討說法,雙方隨後發生爭執,一方拿磚頭,一方拿槍,後拿磚頭的男子被運鈔車保安開槍打死。不過該店主關於糾紛的這些描述,尚未獲得警方證實。
「運鈔車押運員是否該開槍」引發內地網民討論
運鈔車寫著請勿靠近,還追車,還砸車,這不是作死嗎?蹭了你的車還能跑百米說明也沒啥事,但畢竟是一條人命。
是的,要講理也只能報警,有證人有監控,對方會賠償的,逞一時之氣,把命搭上了!太不把槍當回事,雖然新聞上說是橡皮彈。
不是可以選擇,而是可不可以,開槍在法律中是被嚴格限制的。主要就看開槍是不是在限制之內了。
有內地律師表示,假如押運員和死者因民事糾紛發生爭執,那麼押運員不應該盲目開槍,開槍行為的合法性值得質疑,有待公安機關調查認定。
重慶一從事銀行安保工作多年的人士表示,押運員使用槍支需在運鈔車、押運員受到嚴重威脅時使用,開槍前一般還需先口頭警告、鳴槍警告;押運工作是一項特定的工作,如果是押運員和人發生糾紛(如交通糾紛),這種情況下押運員不能使用槍支。該人士介紹說,運鈔車的玻璃都是防彈的,用磚頭砸是無法砸破的,玻璃上留有射擊口;一般情況下,押運員的槍支裝三發子彈,第一發是教練彈,後兩發才是實彈。
四種情形之下押運員可使用武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使用武器:
1、守庫、押運人員的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2、守庫、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3、押運人員護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遭到暴力劫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4、守庫、押運人員和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規定》還要求,守庫、押運人員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開槍射擊只限於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應即停止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