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少年捅死同學改囚終身 未成年犯天條需負刑責
3年前,山東東營市一名14歲少年殘殺同學案,當地法院判處這名已有前科的司法警察學院(類似香港IVE的一種職業學校)學生接受17年徒刑,惟檢察院不服上訴,日前這名少年被改判終身監禁。香港讀者可能會問:未成年也能判刑嗎?根據國內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官方帳號(公眾號)「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對此表示,「他(扈強)其實是利用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來給自己做個護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這樣的罪行,依法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王飛又稱,「我們根據他主觀惡性、罪行的大小決定如何對他進行教育和挽救。從寬是為了教育挽救,從嚴懲處也是為了教育和挽救他。」扈強所犯何事?5個月內重傷、殘殺同學又是什麼一回事?
時間回到2013年12月1日。當天早上早操之時,扈強所在的學生宿舍一樓大廳,趁同學宗磊不注意,一刀捅在他脖子,繼而向橫劃了一下。驗屍報告證實被宗磊頸上有一個長達9cm的創口,卻非唯一,報告指「這一刀之後又衝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十多刀。」
他的罪行可以說極其嚴重,連犯了兩個重罪。前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剛剛犯了不到5個月的時間,又故意殺人……這兩次犯罪都是因為一些小事,針對的對象都是未成年人,傷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殘忍,犯案前精心預謀、進行法律規定(諮詢)。這些情況一綜合我們就認為,兩個罪判其17年,量刑明顯不當。
到底有多大仇怨才能釀成這樣的殘殺?原來就在上學期間,同於司法警察學校就讀的扈強與宗磊素有積怨。而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查探,同學告知兩件較大的事件。其一,扈強把張姓同學的訓練鞋藏起來了,宗磊知道後就把這個事告訴了張某。扈強做的惡作劇被宗磊告發。其二,宗磊把扈強訓練的武裝帶給藏起來了,這件事又被扈強知道了。
由於學生宿舍有閉路電視,其行兇過程亦被「收錄」,檢察官王飛表示扈強殺人後十分平靜,讓人「印象深刻」:「就看見他上來就摟着被害人脖子,連續地捅刺,之後就看到他非常從容和冷靜地從現場走了。據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廁所裏躲了一陣,然後出來若無其事地去跑早操」。
據扈強供述,「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就會進去,進去後家裏也不用管我,這樣家裏就沒有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我在裏面有吃有喝的,我家裏最多給宗磊出個棺材費」。口裏雖然這樣說,但扈強在獄中聽說多賠償就可以減刑,「就一直讓他的父親拿出更多的錢賠償被害人」。然而,由於前期故意傷人罪,其父已經賠了12萬餘人民幣,本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實在拿不出更多的錢,「但為了兒子,他的父親還是應下了;案發以來,扈強的父母除了陪孩子,便是四處借錢」。
「前期傷人」又是什麼一回事?
待傷者報告定刑責 等候期間殺人
2013年7月21日,東營市河口區西湖廣場上發生一宗捅人事件,傷者被緊急送往醫院,後被鑑定為重傷,被害人叫陳斌,時年15歲,據其後來回憶說,這是因為一個月前,自己與朋友在電話裏與行兇者發生過口角,導致今天被其報復捅傷;行兇者就是扈強。
扈強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僅僅不足5個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為什麼扈強能夠在第一次作案後繼續犯案?根據國內刑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一項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而在這宗廣場捅人案中,公安等的就是陳斌傷情鑑定報告,如果鑑定為重傷,則可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如果非重傷,則未成年疑犯則不需要承擔刑責。在等待鑑定結果期間,扈強殺人了。
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扈強故意殺人判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傷害罪判兩年半,總合刑期為有期徒刑17年。宣判後,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結果就在日前改判無期徒刑。